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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陈加才、李开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陈加才,李开银,江苏迎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陈劲松,居民。被告陈加才,居民。被告李开银,居民。被告江苏迎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金兰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加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劲松与被告陈加才、李开银、江苏迎嘉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劲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