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兵、胡敏与苏立平、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胡敏,苏立平,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敏,女,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苏立平,男,生于1976年2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洁,女,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884号陈兵、胡敏与苏立平、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7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