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忠东。被告: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