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君、李洪德与被执行人陈国辉、秦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君,李洪德,陈国辉,秦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34号申请人:李玉君申请人:李洪德被申请人:陈国辉被申请人:秦红丽申请执行人李玉君、李洪德与被执行人陈国辉、秦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建建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