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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君、李洪德与被执行人陈国辉、秦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君,李洪德,陈国辉,秦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34号申请人:李玉君申请人:李洪德被申请人:陈国辉被申请人:秦红丽申请执行人李玉君、李洪德与被执行人陈国辉、秦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建建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