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王春琳、郭容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718号。法定代表人蒋海军。被执行人王春琳,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郭容成,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新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春琳、郭容成其他合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车牌号川A8*92的新凯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车牌号川AR*95的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车牌号川ABW*5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车牌号川AD*8N的骐达牌汽车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王春琳所有的车牌号川A0*32的马自达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