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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密善菊诉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善菊,李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密善菊,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新,男,1993年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善菊与被告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新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新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