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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国华,白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冯国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建民,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国华、白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民、冯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建民、冯国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建民、冯国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建民的银行存款20055.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