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王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王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孙建华,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市。被告:王海,男,回族,1987年7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王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建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华以被告出车祸昏迷不醒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62元,减半收取即5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华负担。审判员 罗家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