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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辛克军与汤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克军,汤克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克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良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克杰,农民。原审原告辛克军与原审被告汤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5109号民事裁定,驳回辛克军的起诉。辛克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克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克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蓉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