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通与郭铁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通,郭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472-3号申请执行人:刘通,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郭小东,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上列当事人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0)吉农民初字第n827hao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小东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