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朱文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文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59XXXX。法定代表人:陈凤俊,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委托代理人胡兴兵,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文海,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被告朱文海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朱文海,待找到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精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