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晓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梅,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任晓梅,女。被执行人李成林,男。申请执行人任晓梅与被执行人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成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晓梅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李成林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询问申请执行人任晓梅,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任晓梅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成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晓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李成林新的财产线索,任晓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