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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葛秀平与计振新、王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葛秀平。被告计振新。被告王雪芬。被告王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平与被告计振新、王雪芬、王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葛秀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葛秀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加宏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