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拒不执行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尉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3年12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书记员高丙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生育第三胎,2013年7月31日,尉氏县按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申请尉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收到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有能力交抚养费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行审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立案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及照片、新尉工业园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新尉园区芦医庙村委会证明,尉氏县统计局出具证明,银行明细,尉氏县公安局新尉派出所出具证明,尉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新尉工业园区民政事务所及芦医庙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尉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分期缴纳通知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经尉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开尉审 判 员 王培炎代理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