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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水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白水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与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旭     杰审 判 员 雷     化     平人民陪审员 白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生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