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水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白水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蔡某某与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旭 杰审 判 员 雷 化 平人民陪审员 白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生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