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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程娜娜与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娜娜,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程娜娜。委托代理人秦小宇,系原告配偶。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俊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左延昭,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原告程娜娜与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娜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小宇,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俊涛、左延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娜娜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因原告户口迁移的原因,不允许原告继续上班。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已经收到。被告拒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附随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转移原告档案关系。故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依法不应由法院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劳动争议。根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期间不办理退档手续。原告是公司研发人员,被告为鼓励其长期发展,研发出更多成果,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为其办理户口,被告为此付出了很多金钱投入,因此要求原告必须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不得无故离职,原告作为研发人员掌握着被告公司一些商业机密,而且其负责的研发项目由于其离职未能有效开展,给公司造成很多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无故离职。被告曾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发出上岗通知,不存在原告所述不让原告到岗的相关情况。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辞职报告,该邮件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的档案现保存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5年3月24日,原告程娜娜作为申请人以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请求裁定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不字(2015)第002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原告对此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4年12月1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辞职报告,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收到该邮件,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档案以被告名义委托天津市北辰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至其户籍地区、县就业管理部门。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转移档案的相关手续,故本院认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档案退至其户籍地区就业管理部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程娜娜与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程娜娜的档案退至其户籍地区就业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