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利英与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王利英。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西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洪伟,经理。被申请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黄河东路北侧。被申请人:朱洪伟。被申请人:周世强。申请人王利英因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借款1000万元,被申请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朱洪伟、周世强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因四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王利英诉前保全查封四被申请人财产1100万元以其工业用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已评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朱洪伟、周世强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邑县苏正冀衡路北侧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4)第转059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双虎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代理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