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叶锻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东海,该局法制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许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行非诉审字第11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处罚款20000元及其所经营的广州市力辰工业包装有限公司停止生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且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7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