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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廖素芳与钟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芳,钟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廖素芳。委托代理人杨辉、袁平生,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流生。原告廖素芳诉被告钟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2013年8、9月间,被告打电话给原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因此于2013年9月3日以姐姐廖金莲的银行卡转了20000元给被告,因为念及同学关系,加上原告当时在于都县,故没有让其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总是不予理睬。因此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2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2013年9月3日工商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原告借款交付情况;3、手机录音光盘一���及相关文字整理材料,证明被告借钱后,原告向其催要未果;4、证人廖金莲证言,证明其代原告向被告打款20000元,事后原告归还了证人;5、证人钟宝林证言,证明在2015年春节前,他曾经与原告共同到被告家催要还款,被告承认借钱事实,但是提出他的这笔钱另外又借给他人了。以上证据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原告廖素芳与被告钟流生是同学关系。2013年8、9月间,被告通过电话,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9月3日原告以其姐姐廖金莲的工商银行卡转了20000元给被告,事后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因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本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在原告催促后,被告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双方无约定利息支付,故该��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流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廖素芳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钟流生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