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国凯、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相识,××××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被告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有嗜赌恶习,原被告为此曾多次激烈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张某甲辩称,我承认我赌博,但是是在2012年之前,我后来向唐某坦白了,就再没有赌过。2011年8月份我一个人在家,就是想找人倾诉一下,和她人没有超过朋友关系,之后再也没有联系。唐某没有放弃我,她为这个家做了很多,为了孩子我要好好的,我不想让孩子心里因为父母离婚给他造成影响,想让唐某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1年9月份相识,两人系同事,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目前上小学四年级。因被告张某甲有赌博等恶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张某甲当庭表示除了抽烟之外,其他的恶习都改了,并表示其现在把养猪场经营好,让家庭更好一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被告张某甲书写的悔过书、协议书、承诺书以及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一名子女,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对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并对家庭担负起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尤其是作为丈夫的被告张某甲,彻底改掉以往的陋习,给原告唐某多些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心、呵护,夫妻双方仍有和好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