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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焕荣与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焕荣,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唐焕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忠复,男,汉族。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00439-X。法定代表人王纯,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年,谢家集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树银,三和镇司法所所长。原告唐焕荣诉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依法��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忠复,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红年、叶树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14年11月11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提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已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回执。证明已经送达被告,被告已经签收了。被告辩称:原告唐焕荣所居住的洞山村,涉及物联网等项目征��,我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在洞山村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集居区,先后九次公布了该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每次公布均留有照片备查。因此,我镇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不作为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依据。1、九次公示的照片及光盘。证明被告分九次在不同场合公开了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原告对被告证据照片及光盘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个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原告对被告照片及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因为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定程序和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根据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唐焕荣所居住的洞山村,涉及物联网等项目征地。2014年11月11日,原告以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提交给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4年11月12日,被告签收收到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应答和告知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期间虽然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证据照片和光盘,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此原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州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