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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效儒与被告陈德如、周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效儒,陈德如,周巧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孙效儒。被告陈德如。被告周巧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效儒与被告陈德如、周巧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代理审判员尉玲玲独任审理,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德如、周巧凤的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效儒对被告陈德如、周巧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权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