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冯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冯勇,周娟,冯毓奇,徐雪芬,龚德贵,张菊芳,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昆山市伟源五金有限公司,张菊明,戴正保,杨彩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菊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法定代表人陈燕军。原审被告冯勇。原审被告周娟。原审被告冯毓奇。原审被告徐雪芬。原审被告龚德贵。原审被告张菊芳。原审被告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住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正保。原审被告昆山市伟源五金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益伸路489号。法定代表人张菊芳。原审被告张菊明。原审被告戴正保。原审被告杨彩花。上诉人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冯勇、周娟、冯毓奇、徐雪芬、龚德贵、张菊芳、昆山市伟源五金有限公司、杨彩花、张菊明、戴正保、昆山市长江电线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上诉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提供证据《银行承兑协议》中票面金额为1280万元,原告利用其银行职务便利,在本案未经审理之前擅自扣收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账户余额,将诉讼请求中逾期贷款变更为78988667.51元,系为避免案件标的为1000万元以上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贷款数额超出1000万元的,且涉及12名被告,多人居住地并非昆山市,因此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起诉标的并未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本案亦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昆山市盛力毛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