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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玖明与被告周山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玖明,周山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陈玖明,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山平,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周世军,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玖明诉被告周山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玖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玖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舟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