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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李某,农民,无极县郝庄乡东北远村。被告陈某,农民,无极县郝庄乡东郝庄村。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母亲经常干涉我们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矛盾日益激化,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挺好,我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陈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4年4月13日生长子陈某甲,2008年1月1日生次子陈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前原被告有一定的接触和了解;婚后感情较好,为家务琐事偶有口角发生。2015年4月22日原告因生活琐事和被告及其母亲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分居后被告做和好工作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彼此之间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有口角发生,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这说明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家庭矛盾。综上,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