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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叶真利与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真利,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真利。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并参与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百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0377-X。法定代表人张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活动,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真利、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怡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真利的委托代理人孙涛,上诉人怡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叶 勇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