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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施金华与顾晓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金华,顾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29-1号申请人:施金华,被申请人:顾晓锋,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医疗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晓锋名下的车牌号F7515L车辆的扣押。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施金华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洁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