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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现芹与董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芹,董书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李现芹。被告董书荣。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现芹诉被告董书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董书荣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傲分社的账号为914×××94帐号中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