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现芹与董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芹,董书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李现芹。被告董书荣。本案在审理原告李现芹诉被告董书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董书荣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傲分社的账号为914×××94帐号中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