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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与被告刘福青、牛生梅、孙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刘福青,牛生梅,孙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李根,男,汉族,农民。被告刘福青,男,汉族,农民。被告牛生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小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与被告刘福青、牛生梅、孙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根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