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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尧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尧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军、刘海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小元,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军、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及2014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安泽县杜村乡窑上村南岔林地毁林开垦,种植玉米。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27.61亩,树种为刺槐、灌木、水源涵养林等,毁林开垦的林地植被已被完全破坏。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李某某、李某、温某某、赵一某、赵二某的证言,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安泽县林业局证明及情况说明,临汾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完全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利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