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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99年5月2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