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与丁凯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张冰,该供应站站长。申请执行人:丁凯。申请复议人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因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洮北法院)(2015)白洮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5)白洮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洮北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时,依法冻结了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银行账户存款。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称法院冻结的其银行账户资金是专项资金,是保证军需供应、职工工资及养老保证的专用款项,但未有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该院依法对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的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申请复议称,洮北法院(2015)白洮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5)白洮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本院请求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为:(1)洮北法院冻结的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账户内的71万元资金,系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其中包括:1、军需供应保障经费10万元;2、职工工资13万元;3、职工养老保险金48万元。(2)洮北法院在冻结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账户资金时,没有通知其账户已被冻结,也没有送达任何保全法律文书。(3)洮北法院在进行异议审查时,违反法定程序,未召开听证会,未听取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申辩意见。其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有:(1)银行业务回单凭证和收据。(2)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军供站欠发在职职工工资明细表及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欠缴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本院经调阅相关法院卷宗,查明以下事实:洮北法院在执行丁凯与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白洮执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申请复议人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名下存款550000.00元。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不服,向洮北法院申请异议,洮北法院以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明材料,佐证该银行账户资金是保证军需供应,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洮北法院扣划其账户内存款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白城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复议申请,维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凤海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刘铁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