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与被上诉人曹保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曹保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保强。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逯寨村委)与被上诉人曹保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曹保强于2014年4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西逯寨村委支付其各项工资、杂支款2593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西逯寨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曹保强系西逯寨村村民。西逯寨村委于2012年9月18日给曹保强出具欠据三张。第一张欠据载明欠曹保强2009年4月1日-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16000元,第二张欠据载明欠曹保强2009年4月1日-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1000元,第三张载明欠曹保强2009年4月1日-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17160元。2013年1月10日西逯寨村委又给曹保强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曹保强2012年7月26日-2013年1月6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共计8600元。三张欠条上均加盖了西逯寨村委的公章,也有时任西逯寨村委村委主任付翠玉的签名。出具欠据后西逯寨村委共给付曹保强16825元。现西逯寨村委尚欠25935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曹保强诉称西逯寨村委欠其各项工资、杂支款共计25935元,有西逯寨村委给其出具的四份欠据为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现曹保强要求西逯寨村委给付其25935元,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西逯寨村委辩称其未见欠曹保强款的账目,村委现有的账上不显示欠曹保强款,但其未举证推翻曹保强提供的证据,而村委的账上是否有该账目是其内部管理事宜,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逯寨村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保强25935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西逯寨村委负担。西逯寨村委上诉称:曹保强没有在其村做过民调工作,不存在工资情况,如果曹保强在其村做过民调工作,其工资就应该在村委账目上显示,而其村三支办的账目上根本没有曹保强的民调工资一项。曹保强在一审中提交了四份证据,其中有三份是由村委付翠玉在2012年9月18日出具的,这三份欠条的内容除了数额不同外,其他内容一字不差。都是欠到村民曹保强2009年4月1日起止2012年7月25日各项工资杂支等款项。既然是欠曹保强同一时间,同一款项,那么出具在一张欠条上就可以了,为什么是三张欠条。且欠条上注明:欠据一式两份,村委一份,本人一份。但新村委接管账目后,根本未见曹保强的欠据。三支办村委账目上显示2009年至2012年曹保强杂工应付16825元,村委已经支付给曹保强。村委已不欠曹保强钱了。证据在形式上存在,但证据背后的内容是否存在?西逯寨村委决定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选举,而付翠玉于2012年9月18日给村民出具了无数张格式一样的欠据。出具证据的付翠玉和当时的会计张大虎就是因为经济问题被拘留羁押。三支办村委账目上又没有曹保强的该笔欠款。类似的欠据有几百张,所以其认为曹保强的证据内容不真实。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曹保强的诉讼请求。曹保强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西逯寨村委原法定代表人付翠玉进行的调查,付翠玉认可本案所涉欠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并经其同意后加盖的西逯寨村委公章,故本院对涉案欠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曹保强据此请求西逯寨村委给付工资等款项25935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西逯寨村委上诉称新一届村委接管账目后未见曹保强的欠据,欠据不真实的理由,因曹保强所持欠据上加盖有西逯寨村委会公章,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付翠玉签字确认,西逯寨村委新、旧班子之间是否移交了本案所涉欠据系其内部管理事宜,不能否定曹保强所持欠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