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麦田婚纱影楼欠缴工人工资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密山市麦田婚纱影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行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定代表人李良俊,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旭升,男,密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被执行人密山市麦田婚纱影楼。麦田婚纱影楼业主任范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密山市麦田婚纱影楼行政处罚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海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