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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603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