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603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