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1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春与彭冬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春,彭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1150-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春,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彭冬静,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