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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思诺客宾馆有限公司、蔡敏候友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被告南京思诺客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蔡敏。被告候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思诺客宾馆有限公司、蔡敏候友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东中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