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 陈建安、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陈建安,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任满仓,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安,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婷婷,女,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任满仓与被告陈建安、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满仓诉称,其与两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自2014年1月6日起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5000元,约定利率均为月1.5%,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归还款借款,但两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托,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满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