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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龚昌国强奸罪,龚昌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22号罪犯龚昌国。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龚昌国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龚昌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龚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昌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4个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龚昌国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龚昌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龚昌国犯强奸罪、抢劫罪,又系累犯,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昌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