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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欣与王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王恩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李欣,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王恩超,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王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欣负担。审 判 员 : 李 辉人民陪审员 : 关 鑫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