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董和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和生,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董和生。被执行人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沈建祥,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沈建祥,厂长。被执行人沈建祥。原告董和生与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应归还原告董和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万元,合计52万元,由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于2014年6月22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27万元,于2014年7月22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若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董和生有权就到期被告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2元,保全费3072元,合计7524元,由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于2014年6月2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董和生。至期,因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和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7574元、执行费7675元。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昌成装饰材料厂、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沈建祥在本院受理的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小平大道的房地产及变压器,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473800元。本院裁定拍卖上述财产并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最终,上述财产在第二次拍卖时成交,成交价为17979008元,买受人已将该款交至本院。扣除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本院按照债权比例进行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董和生合计受偿93423元。对于清偿后的剩余债权,经本院向本地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报告、分配债权表、本院收款单、划款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已执行到位的93423元外,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