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方运诉被告孙梦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运,孙梦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罗方运。被告孙梦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方运诉被告孙梦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方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方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方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方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