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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发,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2312号原告:刘顺发,住江西省赣州市XXX。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XX原告刘顺发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顺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发撤回对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顺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