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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曾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75号罪犯曾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