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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房建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刚,孙永信,姜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房建刚。被执行人孙永信。被执行人姜自娟。本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临罗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自娟所有的鲁QX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房建刚提出书面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该车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姜自娟所有的鲁QX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