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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德峰与毛元军、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峰,毛元军,王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魏德峰,职工。被告毛元军,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美红,个体工商户,系毛元军之妻。原告魏德峰与被告毛元军、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德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元军所有的鲁M×××××机动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自有车辆(鲁M×××××)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德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元军所有的鲁M×××××机动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故意毁损、隐匿、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玉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劳建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