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德峰与毛元军、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峰,毛元军,王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魏德峰,职工。被告毛元军,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美红,个体工商户,系毛元军之妻。原告魏德峰与被告毛元军、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魏德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元军所有的鲁M×××××机动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自有车辆(鲁M×××××)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德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元军所有的鲁M×××××机动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故意毁损、隐匿、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玉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劳建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