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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德杭与杜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杭,杜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王德杭。被告:杜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杭诉被告杜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德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德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王德杭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