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德杭与杜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杭,杜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王德杭。被告:杜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杭诉被告杜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王德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德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王德杭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