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法定监护人:张某乙。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无法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安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伟审判员 曹胜环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维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