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世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世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东莞市世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麒麟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其康。委托代理人:游志雄,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卓荣,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镇金府路金叶街17号。法定代表人:占琳。委托代理人:张育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世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惠州市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是在××市惠城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惠州市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市凯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