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磊与被上诉人李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磊,李文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化,男。委托代理人张婉,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郑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雅乐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