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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磊与被上诉人李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磊,李文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磊,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化,男。委托代理人张婉,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磊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郑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雅乐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